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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为何经过四审才出台?一文带你看懂
平台与电商责任划分,要把消费安全放在第一位
《电子商务法》还特别针对电商自身的新特点,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了具体规定。
比如,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36期)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任何经营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是第一位的,我们国家的每一项立法都是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人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刚刚通过的 《电子商务法》也坚持了这一思想,对保障人民人身安全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电商平台与电商的责任如何划分,备受社会关注。比如,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原来《电子商务法》写的是承担连带责任,这次提交的草案又改为了“相应的补充责任”。最后出台的“定稿”,是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怎么能叫‘相应的补充责任’呢?我作为常委会委员,我都不赞成。”尹中卿表示,最后还是把它改为了“相应的责任”,把“补充”去掉了。别看就是两个字,但是从连带责任到相应的补充责任,再到相应责任,这中间就体现了博弈。
“对于这个问题,在常委会这次的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非常关注。”杨合庆介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也向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建议,最后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平台未尽到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杨合庆强调。
李丽辉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36期)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 四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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