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声·政情>推荐 推荐

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2019年01月02日 15:12 |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分享到: 

三、 进一步简化优化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条件

(一)做好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规范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凡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律取消。

(二)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对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均不以取得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三)推进医疗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医疗机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四)简化部分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的医疗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实行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

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各地可不再对区域内100张床位或地方自行确定床位数以下的具体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编辑:王丽鑫

关键词:审批 医疗机构 主管部门 工作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