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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让“见义”更加“勇为”
近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开展了关于“见义勇为”的研究课题。其中调查问卷显示,对于医生在非工作场所抢救突发疾病群众,有超过40%的受访者认为不属于见义勇为。此外,公众对“见义勇为”的界定与地方性立法所确立的标准既有一致性,也存在差异。
毫无疑问,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所推崇的精神与品质。但如今社会公众对见义勇为的认识存在差异,可从主客两个方面分析。从主观来看,虽然在一些传统观念中,见义勇为几乎涵盖了所有“舍己为人”的行为。比如,扶贫济困、惩恶扬善、打抱不平、挺身而出等,其界定的核心在于“为善义”和“勇斗恶”,但仍有不少人狭义地理解为只有同“恶”作斗争,才算是见义勇为。而从客观分析,缺乏规范的见义勇为认定制度以及荣誉体系是造成认识差异的主要原因。
其实,在实际情况中,见义勇为行为的鉴定与表彰工作,不只是找一个形容词这么简单。一方面,要判断是否“见义勇为”,涉及多方面因素,从行为主体到受益人等,这需要构建一个科学的界定标准,明确其定义与内涵,为见义勇为者正名。另一方面,表彰见义勇为的工作,事关对这项行为的鼓励和保障,同样需要一个权威、规范的荣誉体系,给见义勇为者支持。
当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见义勇为的内涵,也会根据时代价值和话语特征不断调整。有关方面不妨进一步出台相关支持见义勇为的措施,细化相关认定标准,优化见义勇为表彰工作,同时简化申报流程,有完善的制度保障,才能让“见义”更加“勇为”。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制度 保障 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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