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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救援者认定见义勇为不该成问题

2019年09月16日 15:23 | 作者:史洪举 |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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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24名驴友前往惠州白马山溯溪,遇上了台风,附近的几支救援力量连夜救援。25日1时50分,四名深圳蓝天救援队队员率先找到伤者。连夜冒雨转移走伤员和被困驴友后,35岁的尹起贺与44岁的许挺秀没能来得及撤离,两人被突然而至的山洪卷走,不幸牺牲。台风过后,更大的争议在于两人算不算“英雄”,应不应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和烈士。(9月15日《新京报》)

在近几年的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无不闪现出民间救援力量的身影。可以说,民间救援团队是对官方救援力量的有益补充,对抢险救灾、抢救生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而一旦民间救援者因意外受到伤害,其损失如何弥补,是否应认定为见义勇为,往往面临争议。对此,笔者认为,“民间”救援并非认定见义勇为的障碍,对参与抢险救灾的民间救援,理当认定为见义勇为。

根据相关规定与法律理论,见义勇为主要指未负特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人,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而民间救援团队显然并非对抢险救灾负法定义务的警察、消防等官方救援力量,也非负约定义务的救援力量。其参与抢险救灾多数是出于个人爱好、热心公益事业等。

由此可见,民间救援团队参与抢险救灾,无疑应属于急公好义、见义勇为。那么,当民间救援者为救援而蒙受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甚至牺牲生命时,理当按照“见义勇为”的标准对其褒奖和抚恤。

据报道,有观点认为,民间救援者牺牲是因为救援不专业的结果,其不该被认定为“英雄”。毫不客气地说,这种观点是极其冷血地对见义勇为的误读和偏见。褒扬见义勇为重在弘扬和鼓励人们团结互助、乐于救人、勇于抢险救灾的精神和行为。要知道,既然是抢险救灾,就说明其面临的困难和险情复杂多变,而且情况十分紧急。如果此时还要求救援者考虑周全再施救,可能已经造成较大损害,也就失去了“见义勇为”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民间救援并不是非专业的代名词,相反,一些民间救援力量在水下打捞、登山救援、潜水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素质。据报道,在一些救援行动中,官方救援力量有时也会“求助”民间救援力量参与。从这方面来说,以非专业来否定民间救援力量,无疑是对见义勇为初衷和精神的否定,也会浇灭人们急公好义的热情。

见义勇为本就面临着巨大的危险,往往意味着勇气、付出乃至牺牲,没有理由对其设置复杂、苛刻的准入门槛。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公民在抢险救灾或者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评定为烈士。而且,负有法定职责的民警等依法执行公务时牺牲的就将评为烈士,举重以明轻,靠自己投入装备、人力参与救援的民间救援团队,为何不能被评定为烈士或见义勇为?理当将救人牺牲的民间救援者认定为见义勇为,方能体现对见义勇为的高度肯定及褒扬,让公众切实感受到好人有好报的现实样本。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救援 民间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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