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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良好学术生态需完善学术质量保障机制
最近几个月,学术打假事件不时见诸网络,无需高深专业水准就能评判的学术规范问题却成了影响学术圈诚信的致命问题,折射出当下的学术质量保障机制尚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学术基本规范应为学者学术生涯不得触碰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设立第六章“学位质量保障”专章构建学位质量监管体系,其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攻读学位过程中,若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遵守基本学术规范是获取学位的基本条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尤其在名人光环下,由于顾忌到对方的资历、职位、名气、背景等因素,本应严格遵守的法律和制度规定却衍生出很多弹性操作空间。只有将学术基本规范作为学者学术生涯不得触碰的生命线,才能筑牢学术质量保障的基石。
要严格落实利益相关人员的终审回避制度。为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因利害关系或偏见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国内诸多司法制度对于回避的适用对象和法定情形均作出了明文规定。在学术成果评定方面,不同机构对于回避制度也都有相关规定,但在奉行同行评议、学术自治的学者圈子中,却难以做到严格执行。学术领域专而尖、窄而深的专业分工有着难以逾越的壁垒,师生关系、同门情谊、人情关系,往往使学术圈成为利益互通的共同体。鉴于以上情形,学术价值的确认不应是一蹴而就的单次评判,完善终审回避制度,严格限制原评审人员及利益相关人员再次参与对此项学术成果的评定,对于确保学术成果的质量非常必要。
要真正建立同行评议的责任追究制度。在科技部、教育部等二十二部门联合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中,明确指出科研失信行为包括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并提出“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往往因缺乏“可追溯、可认定、可惩戒”的有效机制,出现了过程黑箱化、失责零成本的固有顽疾。以学位论文的答辩为例,答辩委员会人选一般由指导教师统筹邀约,论文答辩能否通过,指导教师的意见往往发挥重要作用,致使部分答辩委员签名偏于程序形式。由此,便屡现“出了问题则是学生问题,至严处理不过兼及导师”的情况。在公开处置的众多学术失范、学术造假案例中,皆为对于当事人的处理,参与评议的人员,基本都置身事外。这种情况是不正常的,署名有责、担保追责要真正落地,尚有具体的制度规定需建立和完善。
要坚决捍卫质量优先的学术晋升机制。学术浮躁之风往往源于不完善的考核制度,当晋升机制过度与论文数量挂钩时,极易催生低质重复甚至学术不端行为。然而,在当下的学术评价体系中往往偏重显性成果和数据,这就导致了实践的悖论——无论是科研管理者还是科研工作者,一方面,认识到了学术质量和成果水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却争先恐后地涌入“多出成果、快出成果”的高速车道。转变这一不良倾向,需要我们坚定“破五唯”的决心,夯实落实代表作与长周期评价的长久定力,在此方面,“双一流”高校要真正发挥引领作用、作出表率。这不仅是提升社会资源利用效益、有效产出科技创新成果的需要,也是保护青年科研人员宝贵年华、提升国家整体科技创新能力的必然选择。
7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并指出:“加快‘破四唯’,持续深化科教界‘帽子’治理。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教育发展“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聚焦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离不开完善的学术质量保障制度。要大力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把好学术的质量保障机制关口,扎紧评审制度的笼子,方能守护好学术生态这片净土。
(作者系北京教育督导评估院副研究员 王海芳)
编辑:位林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