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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献策防灾减灾 :面对灾难宜未雨绸缪
全国政协委员刘慕仁:
建设灾难宣教基地
加强公众灾害事故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教育,普及灾害事故发生时各种防灾设施的使用常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是有效减少灾害事故发生时人员伤亡的有力措施。国际上很多国家,我国的少数发达省份,建设了各种防灾减灾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场馆,如消防、地震、台风、泥石流等专题博物馆、体验馆。除展览重大灾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情景外,同时还具备各种防灾减灾设备使用,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各类灾难事故场景模拟,专业救援人员和普通民众急救自救技能培训等。但是,我国大多数省区市还没有建设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基地。
我国正在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为此建议:1.将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纳入到全国各省区市县城镇化的发展规划;2.对各省区市县建设的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基地进行验收挂牌;3.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负责宣传教育基地的建设及日常管理,进行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灾难事故体验和防灾自救训练活动。
(刘慕仁:广西社会主义学院院长)
□全国政协委员丁烈云:
完善巨灾风险管理法律体系建设
我国是世界上灾害多发的国家之一,加强巨灾管理,极为重要。
当前,在巨灾管理上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在巨灾风险管理体制方面,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需要进一步理清,各个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我国在应对常规灾害已经基本做到“一事一法”,即针对一个灾种如地震、洪水、旱灾、台风等制定一部法律。但未来巨灾及其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风险正在加大,“一事一法”应对巨灾仍显不足,不能有效协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关系以及同级政府之间的横向关系,不能协调政府力量、非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参加巨灾救助的关系。缺乏对灾害从灾前预防、灾中救助和灾后重建进行系统性的协调管理,影响抗灾救灾效率。
二是市场作用发挥不够。我国在巨灾及其次生灾害保险立法方面已经严重滞后,巨灾保险市场严重缺位。
为此建议:借鉴国外成熟的巨灾风险管理法律体系,结合我国自身实际,针对巨灾统一立法,健全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在各部门间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机制,将我国的防灾减灾管理体制从“半综合化”转变为“综合化”。
系统化、综合化建设巨灾法律体系是保证我国制定科学抗灾战略规划的需要。建议修订确立一部具备基本法、上位法和综合法地位的法律,改变目前防灾减灾法律体系彼此分散和割裂的现状,使其在整个防灾减灾立法体系中处于统一领导地位;确立一个核心部门和各部门协调统筹,将巨灾风险的灾害预防、应急减损、灾后理赔等环节联系起来;建立灾害信息横向协作制度、巨灾应急与救援制度和巨灾及其次生灾害综合监测、评估与预警制度;结合各种巨灾的灾害特征,制定相应的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单行法和专项法来调整具体法律规则,约束和规范各部门和各组织间的防灾减灾活动。通过立法,明确政府防灾减灾职能、发挥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NGO)和外国组织等各自的独特功能和重要作用,群防群治,建立防灾减灾的社会参与制度和救灾物资协调分配制度;完善防灾减灾过程中的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制度,确保防灾设防能力,提高抗灾效率,切实保证财政下拨资金和捐赠款物全部用于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不被挪作他用。
(丁烈云:华中科技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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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目标
1. 基本摸清全国重点区域自然灾害风险情况,基本建成国家综合减灾与风险管理信息平台,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统计核查和信息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2. 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在同等致灾强度下较“十一五”时期明显下降,年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
3. 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土地利用、资源管理、能源供应、城乡建设和扶贫开发等规划中体现防灾减灾的要求。
4. 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自然灾害保险赔款占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明显提高。灾后重建基础设施和民房普遍达到规定的设防标准。
5. 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明显增强,防灾减灾知识在大中小学生及公众中普及率明显提高。
6. 全国防灾减灾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人才结构更加合理,人才资源总量达到275万人左右。
7. 创建5000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每个城乡基层社区至少有1名灾害信息员。
8. 防灾减灾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多灾易灾的市(地)、县(市、区)建立防灾减灾综合协调机制。
编辑:牟宗娜
关键词:防灾减灾 云南地震 政协委员献策防灾减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