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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的法与理
近日,新华社发布了一条消息:针对近期一些打车软件提供的“专车”服务,交通运输部表示,各类“专车”软件公司应当遵循运输市场规则,承担应尽责任,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参与经营,让使用“专车”服务的乘客更加安心、放心出行。
作为国家维护正常交通秩序的主要行政职能部门,交通运输部此举有法可依,无可非议。不过,鉴于交通运输部“将继续对‘专车’服务开展持续调研与深入研究,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说法,笔者认为,必须站在依法治国的高度,真正运用“法治思维”引导“专车”未来的发展方向。
此前,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也表示,“专车”是新时期跨越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传统界限的创新服务模式,对满足运输市场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需求具有积极作用。但在堵与疏、存量与增量的问题上,“专车”服务提供者与相关利益方的认识,却存大巨大差距。正如滴滴打车联合创始人张博所说,公司推出专车服务的目的是为了灭掉黑车,跟出租车关系不大。一些地方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及主管部门认为,这是抢了正规公租公司及其司机的饭碗。
事实是否如此,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和论证。但有一个事实谁也无法否认:即使在像北京这样管理水平较高的超大城市,小区门口趴活的“黑车”就像早晨出现在公交车站附近的早点摊一样普遍,所谓的“黑车”数量已经逼近了正规出租车数量。“黑车”的广泛存在,是我国出租车行业发展必须正视的客观现实,无论管理者如何看待,它都在那里,并且有效地弥补了一部分公共运输运力不足留下的空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法的规范作用可以表现在很多方面,指引、引领作用是其中之一。具体到专车管理,必须深刻理解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从国情出发,引导社会行为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发展形势相一致。
我国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法律规定,负有执法之责的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保障交通安全,也有义务保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时俱进。这既是法律赋予相关部门的职责,也是其法定义务,不能放弃,也不能选择性执法,更不能以保障安全的名义固步自封,无视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编辑:付鹏
关键词:专车服务 交通运输部 “法治思维”引导“专车”未来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