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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健康发展需健全法律监管
“专车”服务,到底是黑是白?是否对其一禁了之就能解决问题?显而易见的是,在如今法治化的中国,一切都要从法律法规中寻找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第九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除此之外,《道路运输条例》还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车辆运营证。从《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专车”服务似乎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那么,我国是否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对“专车”进行规制呢?这就要从揭开“专车”的真实面目说起了。从打车软件的辩解中可以看出,“专车”服务的经营模式是,打车软件+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司机+乘客,那么,这种不同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经营模式是否能够逃脱“出租车”的范畴呢?在我国《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对“出租车”有以下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可以看出,“专车”完全符合上述定义的描述,那么所谓“专车”就要遵守出租车行业的相关法规了。
以北京为例,除《道路运输条例》中规定的符合客运经营的基本条件外,《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本市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出租车企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等事项作了更为严苛的规定。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1万元至2万元处以罚款。”从以上规定来看,“专车”服务只要没有依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行业审批,或者申请审批未获通过进入出租车市场,那么“无照营业”的帽子自然是摘不掉了,被“叫停”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然而,“专车”这一创新服务,在其推出以来迅速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同,那么,这样一个被市场认同,且具有广阔前景的创新服务真的就一禁了之吗?答案是否定的,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就曾于近日表示鼓励专车服务创新。那么,完善相关法律监管制度是势在必行的。事实上,出租车服务业关系的是整个城市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得到有效的监管。“专车”目前正是处于这种无监管的法律真空地带,监管的缺失会带来许多风险,比如,没有运营资质的“黑车”、“私车”是否也会参与其中?又比如,在“专车”运营过程中导致乘客人身或者财产遭到损害,应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及责任分担方式?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来做进一步的回答。我们不能对“专车”一禁了之,更不能放任不管,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给“专车”一个合法的身份,并将其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取得市场各方和谐发展的共赢局面。
(作者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编辑:付鹏
关键词:专车服务 黑车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专车一禁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