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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10岁男孩右手被剁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11年

2014年07月11日 09:58 | 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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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沈阳10岁男孩右手被剁 母亲称儿子已放下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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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受关注的10岁男孩右手被剁案,7月10日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王辛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王辛宇当庭表示不上诉。此前,沈阳晚报、沈阳网邀请3名律师论辩此案,律师认为,王辛宇的基准量刑可能会在10年以上。

  被判11年

  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认定被告人王辛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7月10日,法官宣读了判决书。一直在旁听席抽泣的王辛宇母亲再也抑制不住,发出哭泣声,一同到庭等待宣判的亲友,将王辛宇母亲架出法庭。对于审判结果,王辛宇当庭表示不上诉。

  具有自首、赔偿情节

  从轻处罚

  此前,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2日2时许,在沈新路22号的如家酒店616房间内,王辛宇因琐事与其女友王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而后王辛宇殴打王某的儿子,并持刀将其右手砍断,致被害人“右手腕断离损伤程度为重伤;头面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眼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被害人右上肢伤残程度为六级,案发后,王辛宇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4年5月13日10时,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供认。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具有自首、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本案属民间矛盾引发等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认可;对辩护人提出王辛宇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认可,但因造成被害人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认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王辛宇因与王某矛盾而伤害无辜的第三人不应认定为因民间矛盾引发,不应对其从轻处罚。

  市中院认为,王辛宇与王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持械伤害王某之子,致被害人重伤,后果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

  积极抢救情节未认定

  市中院法官就案件相关量刑情节给予评判:

  1. 关于辩护人提出王辛宇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王辛宇作案后拨打电话主动投案的事实,构成自首。

  2.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意见,经查,王辛宇和王某相识后共同生活,案发当天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王辛宇为报复王某而伤害王某之子,故本案起因属民间矛盾范畴,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王辛宇因与王某矛盾而伤害无辜的第三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3.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辛宇具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情节,予以采纳。但王辛宇作为成年人,应明知将断手弃至装有热水的壶中会导致组织细胞坏死,带领被害人就医时未携带断手,延误救治时间,最终导致该断手因变性无法再植,故王辛宇虽有抢救被害人情节,但未取得实际救治效果,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编辑:牟宗娜

关键词:10岁男孩右手被剁案 10岁男孩右手被剁煮 被告人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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