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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修改 部队单独两孩政策落地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男方为军队人员,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八、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给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以上处分;当事人是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编辑:顾彩玉
关键词:解放军 计划生育条例修改 部队单独两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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