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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年来9位被撤职的中央委员 8人有贪腐行为

2014年10月23日 20:02 | 作者:贾玥|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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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于幼军同志问题的审查报告》,决定撤销于幼军中央委员会委员职务,确认中央政治局2008年9月5日作出的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于幼军此前曾担任广东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湖南省委副书记、副省长,山西省委副书记、省长等职。被撤销中央委员职务时,于幼军时任文化部党组书记、副部长。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留党察看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010年12月,于幼军被任命为南水北调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复出”政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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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召开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康日新问题的审查报告》,决定撤销康日新中央委员会委员职务,确认中央政治局2009年12月29日作出的给予康日新开除党籍的处分。

  2009年8月5日,中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康日新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2010年1月15日,中纪委监察部公布调查结果:康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经中央纪委常委会、监察部审议并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康日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康日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康日新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查明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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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1月召开的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的处分。

  2012年4月10日,鉴于薄熙来同志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央纪委对其立案调查。

  2012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央纪委《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3年7月25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22日起,此案连续审理近5天,“济南中院”通过微博做现场文字直播。一个月后,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定薄熙来受贿人民币20447376.11元、贪污人民币500万元。

  薄熙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5日,山东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编辑:牟宗娜

关键词:9位被撤职的中央委员 贪腐 陈希同 陈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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