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要论>锐评锐评
高速公路之谜 需要法治破解
日前,山东交通部门宣布,2014年底到期的15条(段)高速公路将继续收费,主要理由是偿还银行贷款。山东并非首个推迟收费时限的省份。此前,新疆等地也对到期公路采取了延期收费。目前,全国10万余公里的高速公路中90%以上要收费。专家估算,全国高速公路一年收费在4000亿元以上,利润水平超过金融、房产行业。被称为“印钞机”的高速公路,延时收费提出“还不清贷款”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12月1日《西安晚报》)
前几年,面对类似的置疑,广东省交通集团曾表示,广深高速属于经营性公路,即使收回成本也可继续按规定收费,且企业收益是否“暴利”,具体盈利数据属企业内部经营事项,并不需要对外界公布。北京首发集团在面对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的公众质疑时,也曾经说过:“首都机场高速路是经营性高速公路,不同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它就是收费100年也行。”看到两家高速路经营企业的此番言论,我们明白了一个概念,那就是:经营性高速公路如同投资做生意,并不以是否收回成本为经营终点,只要这条路还能走车,就可以一直向车主收费。
然而,投资高速路获取利润,决不应该像一般商品经营那样,只要没有倒闭就可以父传子辈,永远坐享利益。其中的两大概念必须厘清:
需要厘清的第一个概念:高速路是一种特殊商品,必须以半市场、半公益的理念来认识。
首先,高速路主要依托土地资源来开发,而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具有天然的全民性,在惠及全民的前提下谨慎开发与利用,才是最公正、最科学地认识理念。就连房地产开发,还仅仅是通过卖房一次性获得土地利益,而经营性高速路,却成了“一朝到手,万世享用”,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其次,经营高速公路的公司,在内地A股上市的很多,从基本资料看实际控制人绝大多数是当地政府。自己给自己配置资源,自己又做公司的控股股东,这样的“政府背景”,很难不让人产生“与民争利”的感觉。
再次,经营性高速路的消费者,是众多上路车主与国民经济的另一重要支柱——物流业,高速公路经营的规范与否,对百姓用车及物流行业的成本影响极大,因而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据此,高速路公司的经营数据有公开的义务。
需要厘清的第二个概念:经营性高速路应该有一套明确的行业标准。即使作为一般商品,有关部门也应该出台一部基本的行业服务标准。比如,收费标准怎么计?“高速路不高速”时算不算服务缩水?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如何体现?但是现在连这样一部法规都没有,实在说不过去。
经营性高速路的定位及经营,目前尚处于含混状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更高视角来认识,从立法的角度寻求出路。
编辑:曾珂
关键词:高速公路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