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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15岁的辽宁少年张鑫垚,车祸中勇救同学,自己却身受重伤,一只眼失明。为治疗,家里背了30多万元外债。当地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然而,这个称号却没能授予给他,因为“不鼓励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11月24日《人民日报》)。
少年张鑫垚做了见义勇为的事情,并且为此付出了全身多处骨折、一只眼睛失明等惨重的代价,导致整个家庭都陷入了困境,但是却不能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相应的各种福利保障待遇也就无法落实。面对质疑,有关部门也很委屈,因为并非是他们对张鑫垚“另眼相看”,而是因为国家现在“不鼓励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客观而言,当地有关部门并非强词夺理,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恰恰是时代更进步、社会更文明的表现。毕竟对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鼓励他们盲目的见义勇为,就等于是把他们人为地置于各种风险当中。
但现实情况是复杂的,面对冲向自己同学的失控车辆,这位少年不管是出于下意识的举动,还是出于保护同学的善良与勇气,他当时所做出的选择与反应都是值得肯定的,舍己为人的精神是令人赞许的。反过来说,如果少年面对陷入危险境地的同学无动于衷,反而是值得鼓励的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我们说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更多的应该是指那些明显可以预见危险性的行为,比如自己不会游泳却贸然下水救溺水者;比如面对突发的火灾,贸然冲进屋里救人等等。像张鑫垚这样,在几秒钟的时间内,他根本无从判断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具有致命的危险,我们就不能简单地以不鼓励和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为理由,否定他的行为。退一步说,即便我们担心授予他见义勇为的称号会对公众造成“误导”,但也一定要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肯定他的这种行为,尤其是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帮助他脱离因为见义勇为而导致的现实困境。说到底,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在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与保护未成年人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并且首先要考虑解决未成年见义勇为者因为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的困境。
还是以少年张鑫垚为例,我们可以不以公开表扬的方式鼓励他的行为,但是对已经发生的见义勇为事实,帮扶救济却不能缺席。从治标的角度来看,可以由学校、社会组织或民政部门发动社会募捐,为其筹集治疗费用。从治本的角度来看,则应该由相关部门尽快完善立法,针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如何认定、评比、表彰、抚恤等出台实施细则,比如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以“不给予名誉但给予资金”的方式来实现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者的救助等等。
编辑:付鹏
关键词: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不鼓励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