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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地下公共空间变成富人的“奶酪”

2015年01月29日 15:05 | 作者:毕晓哲|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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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4日凌晨,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的一处民宅因房主偷挖地下室发生坍塌,导致路陷屋塌事故。1月27日,经过3天的抢修,大坑已基本回填,施工占用半条非机动车道,甩站公交车暂未恢复。据了解,93号院业主李宝俊是徐州市人大代表,曾在去年因违规施工被处罚,此次挖地下室没有相关手续,属于违规施工。(1月28日北京晨报)

  在未经任何许可的情况下,该房产业主竟然在房屋地下大举动工,私下开工建设深度达18米的5层地下室,导致路面塌陷,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和周边居民居住安全,理应受到强烈谴责和责任追究。但为什么身为人大代表的李宝俊,可以无视公共安全与他人利益,私自大肆挖掘建设地下建筑呢?一者是胆大。不排除与其人大代表身份相关,自以为是有身份和地位的人,可能在潜意识里将人大代表身份当成了“违法保护伞”;二者,源于“有钱”。俗话说“有钱就任性”,以为出了事也能摆平,没有钱哪里有能力耗费巨资挖掘五层楼高的地下空间?其20亿资产的企业董事长的身份,足以让他蔑视一切社会公德的公共法律。

  然而,人大代表并非都像这位业主那样“自私”又“任性”,真正造成其肆意在地下私挖乱建的原因,在笔者看来与法律对地下公共空间的保护严重不足有关。按照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属于国家,个人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但如何妥善保护这一广泛存在于城市地下的公共土地资源(空间),没有具体详细的法律规定。在地下公共空间的保护上,我国目前执行的仍是早在1997年就发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这一“规定”属于建设部部委规章而不是国家层面的法律。另外,即使按照该规章违法使用地下空间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也缺乏威慑力。该规定仅在第三十条中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没有具体的处罚标准,罚款或处罚多少“商量着来”,如何遏止一些违法者的冲动?

  在一些违法行为人眼中,就是“柿子专找软的捏”,那里有法律漏洞,那里可能就有这些违法肥私者的影子;那里有法律缺陷、哪里执法手段软弱,那里就有滋生违法犯罪的空间。在法律执行上,北京市相关区执法手段也明显偏软,严重缺乏对地下公共空间保护上的紧迫性和警惕性。西城区政府早在去年7月就发现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仅仅要求改正和处罚,至于“改正”与否,是不是杜绝了反弹,至少没有让人看到地方政府对于类似的公共空间违法查处上的重视,根本原因依然是法律保护层面出了问题。

  “埋在”地下的公共资源,应该引起有关方面重视,但社会发展过程中,日益需要重视保护城市公共空间之时,法律明显滞后,这一现状也进一步放纵了类似违法行为。一些城市频频出现的,建筑群中的“违规空中别墅”、“地下超级地宫”,包括就像北京出现的那样的五年拆不了的“最牛空中别墅”人济山庄,都是这样的结果。法律是保护公平正义的底线,令人遗憾的是,多年来在保护城市公共空间上法律的“底线”远远缺失,甚至没有“底线”,让个别富人、有身份的人主动“讲良心”、“守公德”显然不可能,那就需要以法律来约束制约,让他们不敢“撞线”、撞就要“头破血流”。原本属于公共所有的城市天空、地下反而成了部分富人的“后花园”,可以肆意啃死的“奶酪”,必然是法律出了问题,不立法和修法,不真正将城市公共空间纳入严格规范和监管之下,保护城市公众空间和公众利益将无所谈起。

编辑:曾珂

关键词:德胜门内大街路面塌陷 徐州市人大代表 打洞塌陷 李宝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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