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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越狱犯抢劫案判决书曝光:抢劫后追杀受害人(图)

2014年11月03日 09:27 | 作者:孟凡泽|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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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如果司机反抗就捅死司机

  终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李孟军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他和李明原本到清城区洲心凤凰村一个厂里见工友,但没见到,返回至广清医院路口时,想到自己身上没钱,就向李明提出抢劫摩托车司机的财物,“如果司机反抗就捅死司机”,李明同意。

  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4日20时许,李孟军与李明(另案处理)在广清医院路口预谋抢劫摩托车司机财物。后李孟军和李明租乘被害人欧某驾驶的摩托车,当车行驶至广清医院正门东侧约200米处时,李孟军取出事先携带在身上的水果刀,首先向欧某腹部捅刺两刀,欧某弃车逃走。二李分别持刀追打欧。

  当李孟军和李明追到广清医院东面乡村公路南边的水渠时,欧某不慎跌倒掉进水渠,二李又朝欧的身上连捅数刀,还割了欧颈部一刀,并将欧身上的行驶证等证件搜走。后由李明驾驶欧的摩托车载李孟军逃离现场。

  李孟军和李明逃到广州花都区某公司打工,次日,李明去找老乡后失去联系。同年7月11日,李孟军开摩托车出去被警方查获,警方在该摩托车上缴获李孟军作案用的小刀一把。

  ■审判

  致被害人死亡终审判死缓

  一审法院认为,李孟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最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李孟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孟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71614.15元。

  李孟军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案情,有自首情节;不是其致被害人死亡,请求从轻处罚。李孟军的辩护人提出,鉴于李孟军是初犯,另一同案犯李明在逃,请求对其量刑时给予考虑。

  广东省高级法院经查,李孟军与李明实施抢劫行为后逃匿,后因李孟军驾驶的摩托车形迹可疑被警方盘查,从而案发。“李孟军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刑法有关自首的规定,其提出的有自首情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孟军与李明的上述行为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李孟军上诉提出的“其没有致人死亡的理由不能成立”。

  省高级法院认为,李孟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李孟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06年7月21日,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孟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审,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编辑:牟宗娜

关键词:广东越狱犯 逃犯李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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