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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大原副主任陈安众案今宣判 被控受贿810余万
陈安众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2015年2月16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陈安众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6年初至2013年8月,被告人陈安众利用其担任湖南省衡阳市委副书记、衡阳市副市长、市长,江西省景德镇市委副书记、景德镇市市长,江西省萍乡市委书记,江西省九江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金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承揽工程、调整职务等方面提供帮助。
1996年下半年至2013年11月,陈安众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罗曙梅、李灵、温慧君非法收受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茹新桥、江西金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长仁等29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0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陈安众的刑事责任。(完)
编辑:巩盼东
关键词:陈安众案宣判 江西人大原副主任 陈安众 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