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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漫画描绘刑讯 被控杀村官羁押5年获无罪

2015年08月09日 13:43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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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物证和口供被法院排除

  吕梁中院第三次审理此案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此前两次判决中的关键证据,刘仁旺的有罪供述和物证双手擦拭物,最终被排除。

  判决书显示:刘仁旺的有罪供述,讯问地点不合法。

  根据中阳县公安局的补侦报告、中阳县看守所的情况说明,刘仁旺关于其一人作案的2次有罪供述,和关于其伙同李克忠作案的6次有罪供述均在看守所之外取得。除此之外,刘仁旺还有2次被提出看守所:2009年1月9日刑警队提出,当晚回押,无讯问笔录等书面材料,无体检记录;次日又被刑警队提出,10天后回所。无讯问笔录,体检记录载明“后脖子有伤,下巴下有伤、额头有伤,鼻梁侧有伤、双手腕有伤、双肩膀疼痛”。

  吕梁中院认为尽管侦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并出庭作证,证明未对刘仁旺刑讯逼供,刘之伤系拒捕造成,但不能排除刘仁旺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按照刑诉法规定予以排除。

  对于物证,吕梁中院则认为,刘仁旺双手擦拭物的提取笔录无见证人,且无法补正,尽管公诉机关提供了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证明因当时天黑无法找到见证人,该解释理由并不充分,按照刑诉法规定予以排除。而刘仁旺双手擦拭物的鉴定意见,因检材来源不明,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除此之外,刘仁旺供述的同案犯一直没有找到,且作案枪支、手电、摩托车未也都未找到。

  改判后,2014年1月2日,吕梁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刑事抗诉书中,检方认为,法院判决以排除非法证据为由,片面排除被告人刘仁旺的有罪供述及相关鉴定结论,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性等确有错误。

  针对吕梁中院排除的非法证据,抗诉书称,刘仁旺的有罪供述系山西省公安厅、吕梁市公安局、中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共同讯问时所供,刑讯逼供可能比较小……讯问刘仁旺的地点在中阳县朱家店宾馆,是中阳县公安局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工作地点,并不违法。

  此后在山西高院审理期间,山西省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2014年10月8日,山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山西省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此,刘仁旺得以被明确宣告无罪。

编辑:巩盼东

关键词:用漫画描绘刑讯 刑讯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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