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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经济为何两张皮?

全国政协委员郭跃进建议从人财物三方面入手解决

2014年03月25日 10:15 | 作者:杨朝英|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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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杨朝英)“这些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经济发展与科技成果转化两张皮现象,仍旧存在。特别是在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成果转化方面,尤其突出。”全国政协委员郭跃进分析原因认为,一是研究选题确定时,经常发生与经济发展关系不紧密的情况。二是科技成果出来后,转化为生产力的比率比较低。

  解决这两个问题,郭跃进认为,必须在机制、体制上对人、财、物三方面做出根本性调整。

  首先是“人”。目前,我国高校、国有科研院所是开展科学研究以及科技创新的主要力量。但根据党政干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党政干部与党政机关的干部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这些学术带头人或者主要创新者。而从现实调研情况来看,郭跃进发现,大多数成果转化尤其是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都还有一个再创新创造的过程,具有较大的风险。企业一般都要求成果发明人参与转化过程,完成再创造风险共担。这时,市场的诉求与干部管理制度就发生了冲突。

  其次是“财”,具体讲就是税收制度。郭跃进说,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研发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归个人收入的部分要按照纯收入20%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郭跃进曾做过调查,发现80%成果转化中研发人员获得的收入都是以持有受让企业股权形式存在的。这时要求这些研发人员拿出真金白银去缴纳还存在风险的权益性收入所得税,理性的研发人员都会选择放弃。

  第三点是“物”,也就是资产管理制度。郭跃进分析说,对于利用财政资金资助、依托高校、国有科研院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我国目前的产权制度安排实际上还是完全归属于国家并且高度集中管理。这样的制度安排,现在弊端越来越凸显。一是时效性差,二是激励不足,三是资产转让障碍大。

  为此,郭跃进建议,能否就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要求出发,允许高校、科研院所中拥有科技成果的党政干部参与各种形式的成果转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政府、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对科技成果共同拥有产权。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人员转让本团队或者个人取得的科技成果的,以持有受让企业的股权形式存在的转让收入,在没有形成现金收入之前的一定期限内,应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

 

编辑:付鹏

关键词:转化 科技成果 高校 科研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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