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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草案)》
江西省人大政协首次尝试“立法协商”认真研究,尽量采纳,不让委员提出的意见落空
原标题:聚焦《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草案)》 江西省人大政协首试立法协商
本报讯 4月29日,江西省人大有关部门负责人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就《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来到省政协开展立法协商。据悉,这是双方首次尝试“立法协商”,即人大在立法前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省人大积极主动到省政协开展立法协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的一个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对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高度重视。”
2000年,江西省颁布实施《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原《条例》难以适应新的形式和要求,迫切需要修订,所以自2013年底开始,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开始了《条例》的修改起草工作。
4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致函省政协社法委,提出组织相关界别委员和专家学者就《条例》草案开展立法协商。在协商会上,省政协常委张桃生就《条例》草案中矿产资源“招标、拍卖、挂牌”造成的安全隐患提出修改意见;省政协委员朱毅就《条例》草案中矿产资源开发等具体条款的文字表述提出修改意见;省政协社法委专家组专家邓国良就《条例》草案中“十个禁止”、“二十二个不得”的相关条款与法律责任不对称等提出修改意见;省政协委员魏祥荣就《条例》草案增加“个人取得探采权可依法继承”“提供虚假勘探报告行为的惩治”等提出修改意见;省政协委员邹汾生、肖华锋、凌云、肖萍等也以书面材料形式就《条例》草案中有关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协商会现场,省国土厅有关负责人逐一回应了委员、专家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并表示在《条例》的修改完善过程中,一定会认真吸纳委员、专家的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将对委员们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尽量采纳,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不让委员提出的意见落空。”(李德伦)
编辑:薛鑫
关键词:江西省人大 江西省政协 “立法协商” 协商民主重要渠道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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