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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审批难:拿到上市批件要用六七年甚至八九年

2015年08月17日 10:10 | 作者:赵永新 吴月辉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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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实行上市许可人制度,放开委托生产

  多位受访者指出,在放开生物等效性试验审批的同时,还应放开委托生产,实行上市许可人制度。

  所谓上市许可人制度,就是指药品上市许可的申请人既可自行生产,也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企业“代工”。该制度的核心,就是允许药企接受委托加工。

  我国则是把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捆绑在一起,药品批准文号只颁发给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颁给个人和研发机构。换句话说,研究机构或科学家研制出新药后必须自己投资建厂,不能委托企业生产。另一方面,企业不能接受委托生产,要想生产药就得自己研发、自己申请注册。

  “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捆绑’,造成了大量重复申报和重复建设。”张象麟说,我国现在有4700多家药企,如果1家企业1年申报两个产品,不就是9000多个吗?因为不能委托生产,企业想上新产品得自己上生产线,如果卖得好,就会继续扩建;一旦生意不好,生产设备就闲在那儿,企业就得找新的仿制药报——这是每年新增1000多件临床申请的重要原因。

  据统计,目前我国药企的设备闲置率在50%以上,造成了严重的虚假繁荣和大量的资金沉淀。

  早在2007年,李卫平就呼吁实行上市许可人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后,大企业可以不必到处新建、扩建生产线,把资金和精力放在产品研发、质量管控、品牌维护上,小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不必费尽周折自己研发、自己申报——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

  “实施许可人制度,是对新药研发者的最大激励。”宋瑞霖指出,目前我国涌现出许多做创新药的研究机构和研发型公司,他们的技术能力很强,但缺乏资金、没有生产基地。如果实行上市许可人制度、允许委托生产,他们就可以把有限的资金和精力用在研发上。“实行上市许可人制度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他说,现行《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据了解,国家食药总局下一步准备在创新药中开展上市许可人试点。对此,张象麟认为,试点不应只局限于创新药——我国一年批的创新药为数很少,只在创新药中试行推广价值不大。“目前最需要解决的是低水平重复,为什么不在仿制药这块放开呢?”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仿制药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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