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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克崮:扶贫攻坚 金融当先
——呼吁实施“特惠”政策、改革供给结构、充分发挥金融在扶贫攻坚中的战略作用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机构数量少、种类单一,农民创业贷款难比较普遍,影响了脱贫致富的进度。2016年7月9日,由中国小康建设研究会主办,中国小康建设研究会金融委员会(筹)承办的“中国农村金融创新发展论坛”在京召开。与会人士认为,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发展农村金融,是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此,刊登两篇论坛上的发言材料,以期为攻克这一难题提供参考。
刘克崮
在地处闽赣交界的福建省长汀县南坑村,在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帮助下积极发展生态立体农业,很多农民走上了脱贫致富大道路。图为南坑村蔬菜种植户张春香(左)在采摘黄瓜。 新华社发
2015年底,中央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金融是扶贫的主力军,要为这一目标的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金融扶贫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壮大,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和支持。近一年来,我到10多个省区进行了调研,认为目前在扶贫金融工作中,仍然存在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失衡和政策引导不力等问题,亟须加以解决。
问题一:
参与扶贫的金融机构量少、力量弱
目前,全国尚没有主要为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服务的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工行、中行、建行在县域基层网点少,业务占比很小,扶贫参与度极低;涉农业务较多的农行主要面对农村大中型基础设施和企业,基层网点少,且因上市受股东逐利约束,难以深入服务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邮储行在农村网点虽多,但放贷能力弱,大多只存不贷。
农村小微型金融机构数量也较少、实力较弱。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乡镇网点虽然较多,但贷存比受控较严,又有自身逐利的冲动,基层可贷资金有限,供不应求;一些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商行后,逐利倾向更强,与乡村、农户渐行渐远,加剧了县域资金外流。村镇银行受主发起行和一县一行的设立限制,数量少、规模小、涉贫浅;村民资金互助组织资金以财政为主,来源单一,互助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欠缺,鲜有其他资金投入;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自主定位在服务小企业,且资金来源受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和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源融资比例(1:0.5)的限制,大多无力也无心理睬农户。
问题二:
支持政策规范性、梯次性不够,引导力不强
国家涉农、扶贫的财税优惠政策不少,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些政策之间及各自内部的结构不够合理、不够协调,严重影响整体效果。
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金融准入政策偏紧,未能构建起金融扶贫的宽松环境。如村镇银行设立仍较难,且受到一县一行的限制。惠及17省区、数十万贫困农户的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各地分散申报建立放贷机构,举步维艰,仍无法建立扶贫小贷公司总部跨省经营。
对直接服务于贫困农户的金融机构和业务,缺少“特惠”财税政策,引导效力明显不足。当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10万元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征所得税等政策,展现了财税部门支持扶贫的热情和力度,“普惠”效果较好。但因贫困农户的贷款额度大多低于3万元,“特惠”效力不足,一些地区的财税金融政策未能较好地区分低保贫困户、一般贫困户、普通农户和有带动贫困户作用的其他较强农村经济体之间的差异,影响政策的引导效力。
有些地方贷款贴息面过宽、度过大。这种做法虽有降低农户用款成本的正面作用,但负面作用明显:既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又干扰了贷款市场的真实价格信号,损害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部分地区的金融政策不规范,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名目多、目标散,引导力不足。比如缺少专门的扶贫再贷款,难以精准服务贫困农户;缺少统一的、针对主要扶贫金融机构和业务分账下的定向降准政策;一些地区对扶贫贷款利率实行限控政策,存在分散、粗放、规范性差等问题,影响市场价格信号配置资源基础作用的发挥。
此外,一些地方普遍反映,扶贫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不足,分担比例缺乏梯次性。目前仅有部分地方建立了贷款风险政府分担基金,且因地方财力有限,基金规模较小;分担比例缺乏梯次性,未体现不同层次农户及不同层次贫困农户的风险差异,有的地方政府对贷款风险“全额兜底”,金融机构几乎不承担坏账风险,风控机制极度弱化。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刘克崮 扶贫攻坚 金融 特惠 改革供给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