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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然留下最好的风景
——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专题调研综述
调研者说
朱维群:科学有效地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水平
8月9日,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调研组结束了在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实地调研。与此同时,有关部门的协同调研仍在进行中。两地在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果?遇到了哪些实际困难?如何更好地提高管护水平?对于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调研组组长,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朱维群。
朱维群表示,1956年我国建立第一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东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到2014年底,全国已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729处。实践证明,自然保护区的成立和建设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国土安全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朱维群说,内蒙古、西藏两地严格认真贯彻中央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切实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分布比较合理的自然保护区格局,区域内的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和经验,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水平的现状。
朱维群说,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大部分处于边疆民族地区、艰苦边远的贫困地区,在经济社会各项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目前依然存在诸多待解的难题。在与内蒙古、西藏两地政协、有关部门座谈时了解到,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不足以震慑、约束种种破坏行为;管理机制不健全、保护与开发的矛盾突出;投入资金不足、人员编制不够。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呈现出紧迫性。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问题日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朱维群建议,应加强顶层设计,理顺体制机制,将不同时期、不同部门出台的有关保护区的法规文件在概念、政策、措施各方面一致起来;明确政府与主管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之间既要有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协同一致,形成有效的运作体系。加快自然保护区立法进程,及时将成熟的条例上升为法律,提升自然保护区法律地位,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度。优化调整各种功能区的划分,科学解决环境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百姓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既不能违背实际情况,过分扩大保护区范围,也不能从一时一地的局部利益出发,以各种名义压缩保护区范围,削弱保护区职能。通过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保护区所在地的生态补偿力度,充分调动有关地方群众参与保护区工作的积极性。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支持自然保护区管理建设,积极动员和吸收社会资金参与保护区建设;加强保护区一线科研人员和监测手段的配置,支持将更多高科技手段运用于环境保护的监测和管理。(记者 刘彤整理)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 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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