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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涉及弱势群体及公益诉讼案件 诉讼保全免予担保

2016年11月09日 11:17 | 来源: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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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1月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上作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作出之后,最高法不断出台具体措施向执行难全面宣战,今年4月下发的《工作纲要》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在两到三年期限内要完善执行规范体系,着力解决执行中因法律资源不足、法律空白点多、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的执行人员规范意识淡薄、执行行为失范等现象,切实把执行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最高法昨天发布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两个司法解释和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试行,1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适用法律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的问题。保全财产不必然全额担保、如何更好地通过变更、追加当事人,反制规避执行、迅速实现债权?如何避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滥用,杜绝个别法院借此大甩包袱、逃避职责?最高法一一作出回应。

热点一 诉讼保全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30%,公益诉讼免担保。

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当事人可以申请对争议的财产或标的进行财产保全,限制对方处分。对于申请财产保全,实践中通行做法是要求当事人全额担保,往往导致担保要求过高,保全适用比例过低。为此,《财产保全规定》进行调整。

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同时,为避免担保数额过低,不足以赔偿因保全期间过长、市场发生巨变等增加的可能损失,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

《规定》首次明确诉讼保全中可免于担保的情形。

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明确规定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这也是减轻当事人担保负担、解决保全难的重要体现。

实践中,明显超标的保全、恶意保全导致债务人生产生活困难、恶意延期申请解除保全、错误保全别人财产等保全乱问题也客观存在。《财产保全规定》明确,在确保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依法保护债务人产权;禁止超标的保全;合理分配解除保全责任;保障权利救济,防止保全违法错误。

孟祥指出,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财产保全期间,在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允许债务人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

依据《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规定》还明确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保全实施阶段的应用,提高查控财产效率,防止债务人在诉讼阶段隐匿、转移财产。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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