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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涉及弱势群体及公益诉讼案件 诉讼保全免予担保

2016年11月09日 11:17 | 来源: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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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二 民事执行案件,变更追加当事人事由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

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制度,在反制规避执行、迅速实现债权、减轻当事人讼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最高法此次首次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举例:比如丈夫对外有100万的债权,这个债权判决生效后,在离婚的时候也可以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在双方进行分割。如果丈夫一方判决期内债权已经申请执行了,分割之后就可以把另一方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实践中,借助违规注销企业、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等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规定》明确,可以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等为被执行人,以对逃避、规避行为形成精准打击。

赵晋山指出,如果母公司存在着出资不实的情况、抽逃出资的情况,被执行人的子公司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以把母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热点三 避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滥用。

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

孟祥分析,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域外经验表明,可以通过完善的法人和自然人破产制度解决。但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法人破产制度尚未全面落实,导致破产不得的“僵尸企业”大量存在,导致大量案件无法执行。

2009年以来,各地法院纷纷探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一项机制,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为避免这个程序的滥用,杜绝个别法院借此大甩包袱、逃避职责,最高法此次对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做了严格要求,对财产报告事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设置了近乎苛刻的细化标准。

孟祥指出,包括要对虚假报告、逾期报告予以惩戒,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和传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方位查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予以核实,必要时采取搜查、审计、悬赏公告措施等。通过严格把控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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