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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三名厅官获刑 2017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
曾爱东被判有期徒刑7年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曾爱东在担任广西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作为罪犯黎东明继续保外就医的审批人,明知黎东明系南丹县“7·17”特大透水事件的主犯,属于“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仍收受他人钱财接受他人请托,为黎东明违法保外就医提供帮助,致使黎东明连续两年获得继续保外就医,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批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曾爱东在担任英山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自治区监狱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以及自治区人防办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罪犯保外就医、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土地承包、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06.76万元。
曾爱东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曾爱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应当数罪并罚。曾爱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曾爱东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庭以被告人曾爱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对曾爱东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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