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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监管与反垄断执法关系亟待理顺
“自2015年6月1日起,我国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以来,部分低价药品价格猛涨,而其背后是原料药价格的惊人上涨,部分原料药价格在不到两年内,上涨幅度高达31倍。”
2016年12月31日,在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医药行业反垄断问题学术研讨会”上,有专家如是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这种药品价格的乱象是如何形成的?与会专家认为,究其根本,是医药行业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不协调所致。
行业监管与反垄断职能重叠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提出,对于医药领域反垄断,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作为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包括地区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
“比如,卫计委现存的一些规定都值得讨论,医药原料药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能都不是很协调。”他说。
据了解,我国医药行业监管涉及国务院下辖的5个部门,分别是:国家药监局、卫生部、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保部。其中,国家药监局及其各级机构为医药原料药行业的主管部门。
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医药原料药行业的市场准入,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而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此外,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原料药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国家药监局下属的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这就形成了医药原料药行业监管机构多层级、多部门的多头监管现状。
除价格主管部门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有权对医药原料药行业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商务部反垄断局也同样可以针对医药原料药行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审查。
这就形成了医药原料药行业发改委、商务部、卫生部、工商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能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职能相互重叠。
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不协调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勇认为,从国际上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来看,反垄断法是成熟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发达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到垄断阶段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反垄断法是与高级的市场结构形式和成熟的法律制度环境相适应的。在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产业政策是政府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
在我国,医药行业是集高附加值和高社会效益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产业,是重点给予政策扶持的支柱产业。尤其是近年来,在新的国际发展趋势影响下,国务院重新划分了医药管理机构的职能,并确定了鼓励创新、淘汰落后小规模企业,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指导原则,有关医药行业发展方面的产业政策陆续出台。
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是,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行政管理的惯性会使得产业政策的运行效率更高,而反垄断法则并非是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的首选。
“在这一背景下,以发展医药行业为目的而滥用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等手段来限制竞争谋取私利的现象多有发生。”邓勇分析称。
因此,他认为,为提高未来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实际效用,协调好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法在医药行业的适用很有必要。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反垄断 医药 行业 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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