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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监管与反垄断执法关系亟待理顺
执法权配置不科学
邓勇提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由反垄断委员会协调开展反垄断工作,但反垄断委员会并没有规则的制定权。
反垄断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和若干专家。在这三类组成人员中,前两类在反垄断实施中起主导作用,专家是辅助性人员。“而由于前两类人员在反垄断专业知识上的不足,就有可能导致反垄断法不能有效实施。”邓勇说。
从医药行业的现实情况看,我国在医药行业的行政干预和地域封锁现象比较严重,这个问题的解决本身就需要卫生部门和医药监管部门的相互协调,反垄断委员会因为权限有限,其成员组成又来自有关利益部门,就不能有效发挥协调促进的作用。
邓勇认为,在现今反垄断执法中,商务部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审查,国家发改委负责审查价格垄断行为,除此之外,国家工商总局则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行政垄断行为以及价格垄断之外的垄断协议进行审查。
从法律规定来看,三大执法机构的职权划分明确清楚,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但从实践来看,医药行业原料药的垄断行为涉及面广,垄断的形式多种多样,一个垄断行为可能同时涉及多个垄断领域,这就需要反垄断委员会依靠明确的协调机制来进行协调。但囿于反垄断委员会权限所限,因此,协调不利就会造成办案效率低下、执法成本高的问题。”邓勇说。
缺乏医药反垄断执法指南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则进一步指出,法律规范在医药原料药行业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制中存在冲突。
据时建中介绍,我国反垄断法对医药行业原料药以价格形式表现的垄断行为进行审查,价格法对医药行业原料药价格行为的规制包括串通价格、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行为,其管辖范围明显大于反垄断法。
价格法和反垄断法中,都对医药行业原料药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其中价格法是从价格是否违法的角度来分析,而反垄断法则是从医药原料药行业的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等角度进行反垄断审查。除此之外,两部法律都对医药原料药行业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但处罚力度却不同,这就需要明确这些法律规定在适用上应该如何协调。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制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医药行业的垄断行为,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反垄断指南,对如何界定医药领域的一系列特殊的反竞争行为,也就缺乏明确的指引。”他说。
“因此,这就需要尽快出台配套法规,根据医药行业自身的特点,制定明确的审核标准,针对医药行业的垄断行为,制定明确严格的反垄断执法指南,以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和非专业性。”时建中呼吁。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反垄断 医药 行业 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