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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拒给好评遭卖家辱骂 卖家不满差评起诉买家
公司才对这条评论进行了删除。陈某认为这条差评造成其好评率下降,接单量减少,侵犯其名誉权并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和乘客卫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刊登致歉声明。
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卫某在评价时使用侮辱性语言,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而公司在接到陈某的通知后,未及时对侵权评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因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某公司与卫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经济损失因陈某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未予支持。
像卫某这样任性的评价者并不少见,在接受某公司提供的妇幼服务后,陈琳(化名)因对服务不满,在某亲子论坛上发布了针对该公司妇幼服务的差评网帖。该公司认为上述网帖及其下的某些跟帖内容侵犯了其名誉权,造成其客户流失、营业额降低,遂发送律师函,要求网站删除网帖,网站回复称无法删除。
于是,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网站立刻删除网帖和跟帖的全部内容,在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网站表示,会员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论坛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经审理,三中院认为,网帖中虽然顾客的主观感受和评价是负面的,个别言辞存在过激情形,但并没有明显的侮辱、诽谤内容,因此发帖人不构成侵权,网站也不需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网帖言语违反了网络服务规则,故判决网站删除网帖及跟帖全部内容。
法官释法
买家卖家都不能任性
三中院民一庭法官王玮玮表示,消费者在消费产品或服务之后,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评价。评价既包括对商家的称赞,也包括对商家产品服务不满的严厉批评,但消费者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得有侮辱和诽谤行为。
而对于构成侵权的言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侵权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应当容忍正常的消费评价,一旦遭遇恶意差评,则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王玮玮表示,商家最直接的维权方式是通知网络平台采取必要措施。
而删除差评也不能随意而为,2016年底公布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第56条规定,商家不可随意删除不利评价,或骚扰、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等行为,否则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编辑:梁霄
关键词:买家 卖家 辱骂 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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