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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打出加强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组合拳
□ 本报记者 黄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2016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中,涉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占相当比重。2016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375件,其中著作权案件占84%,七八成涉网络,基层法院这一比例更高。数量多、类型全、影响大,已经成为网络著作权案件的显著特征。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了解到,北京法院酌情提高判赔比例,积极适用举证妨害制度、举证责任转移制度,综合应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措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规范化,打出加大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一套“组合拳”。
著作权判赔比例提高3倍
去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作家张炜与北京书生数字图书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二审支持了一审的事实认定,但将赔偿标准从每千字30余元,提高到每千字300元,达到现行文字稿酬标准的最高档。
这起案件源于书生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系统传播涉案作品,被认定侵犯了张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张炜主张实际损失方面确有难度,书生公司的违法所得又缺少证据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书生公司作为专业数字图书馆公司,不审查所提供作品的著作权就向案外人提供,主观过错明显,该公司还有其他类似案件,说明其侵权行为并非偶然,主观具有恶意。不仅如此,在此前已有多起类似判例的前提下,数字图书馆行业边侵权边授权的行为却仍然存在。低标准的赔偿数额无异于对侵权行为的纵容,将导致侵权行为者因侵权成本低而放弃获得合法授权的经营模式,进而影响整个数字图书馆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最终成为改判的重要考量之一。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冯刚介绍,过去,著作权案件如果定性没有问题,赔偿数额二审一般不会改判。但近年来,随着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不断转变,类似张炜与书生公司这样的改判案件不断增多。仅去年,因一审判赔数额低而改判的著作权案件就有38件。如今,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比过去的赔偿标准提高将近3倍,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已经成为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冯刚指出,判赔数额无论高低,都不会是法院的“随意定价”。最高人民法院早已明确,对于被告方侵权数额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计算权利人权利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作出裁量性赔偿。实践中,法院鼓励原告在遭受侵权损失等方面更多举证,而当原告举出证据时,法院也敢于依据这些证据作出较高的判赔数额。
编辑:梁霄
关键词:北京 法院 网络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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