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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打出加强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组合拳
强化名案指引善用程序措施
在备受关注的“中国好声音”商标之争中,权利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擅自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有关标识构成侵权为由,将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告上法庭,同时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法院召开听证会后,作出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裁定,最终《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更名为《中国新歌声》。北京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杨柏勇说,此案是在诉讼程序上体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其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
记者了解到,类似这样的程序性措施,如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在涉网络著作权领域应用得越来越多,尺度也大了很多。冯刚告诉记者,此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更强调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侵权数额难以查明的情况下,法院会积极适用举证妨害制度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以此加重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在温瑞安诉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案中,被告公司开发的手机网游《大掌门》,将温瑞安代表作品《四大名捕》中的灵魂人物“诸葛正我”“无情”“铁手”等改编成游戏人物,作为噱头广为宣传。法院审理后认定,这些人物是温瑞安小说中独创性程度较高的组成部分,温瑞安对这些独创性表达同样享有著作权,据此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万元。这一案件明确了改编权所涉及的“改变原作品”,不意味着必须改变完整的原作品,改变原作品中能体现作者创作思想的独创性表达部分,亦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属于改编权的范畴。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亓蕾对记者说,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涉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不断涌现出新类型,其中很多涉及知识产权前沿问题。北京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的理念变化和价值导向,很多都在典型案例审理中得到体现。例如,在“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案中,法院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判断经营者行为正当性的依据,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用户信息保护作出明确指引。
编辑:梁霄
关键词:北京 法院 网络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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