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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为何难处理
肖尤丹认为,开展健康或者医疗研究是增进整体社会福祉的重要部分,国家必须加强在这方面的投入,公立医院和科研机构也有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但同时,“数论文”的评价方式,也暴露了我国医院或医学研究单位在科研投入及科研评价投入上的不足,反映出医院管理部门对于如何有效评价医生缺乏深入思考。
医学界人士指出,对医生诊疗服务进行量化依然能有所作为。比如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对医生的诊疗服务情况、效果和水平进行长周期、动态化的记录,用以解决对医生诊疗服务评价的基础数据收集,从而在数据上保障对医生的持续性考核和分阶段定期评价工作。
管理部门、科研组织和涉事者所在单位应主动作为
2015年连续撤稿事件发生时,中国科协联合相关部门专门提出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五不”行为准则:不由第三方代写论文;不由第三方代投论文;不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不提供虚假同行审稿人的信息;不违反论文署名规范。
2016年5月5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论文造假者进行集体通报,不仅要追回相关项目的科研经费,同时也勒令取消他们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尽管如此,也没有阻止他们继续顶风冒险,伪造同行评审。
科研不端行为何难处理?肖尤丹分析,一方面是我国社会诚信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另一方面是学术共同体在行使学术权力方面能力严重不足,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在制度衔接方面存在诸多盲点。促进科研诚信建设不但涉及学术权力的行使,也需要行政权、司法权的配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对于被资助者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主要是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但是,这一法律责任是否也扩展到国家其他财政科技资助项目,目前尚无任何规定予以明确。从而导致《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规范范围有限,威慑力不大。”肖尤丹说。
不过,肖尤丹认为,面对科研不端行为,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或规章制度下,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组织和涉事者所在单位仍然应当主动作为、积极处理。此外,科技管理部门或者协会、学会组织也能采取通报批评、公开处理等方式,明确立场。
“我们并不是没有法律法规,而是有法不依、依法不严。单位担心影响自己的声誉,也不想得罪人,把问题推向评价体系,是推卸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的态度,则治标不治本。”肖尤丹说。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论文 学术 评价 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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