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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22条新规实施满月 不得变相安排购物
问:旅途中,游客主动要求购物怎么办?
答:旅游购物本身就是旅游资源,提供丰富的旅游购物资源,满足游客的购物体验需求,已成为某些旅游目的地最具吸引力的内容之一。
22条新规第一条明确“取消旅游定点购物”,彻底斩断支撑“不合理低价游”发展的购物店与旅行社和司陪人员之间形成的灰色利益链条。来自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的信息显示,目前,昆明旅游市场上有70%-80%的旅游购物店已经关门,剩下还在经营的旅游购物店,基本都位于旅游景区、景点内,都已经严禁接待团队游客。
那么,游客主动要求购物怎么办?根据《解答》,在旅游行程中,如果游客明确提出购物需求,经协商一致并且不影响其他游客行程安排的,可以安排自由活动,由游客自行前往购物。但不得诱导、指定、带团、组织购物;不得与购物场所、商店串通,通过收受回扣、返佣、“人头费”“茶水费”等不正当利益,安排游客购物。
从4月15日启用的2017年版《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内旅游合同”第2条写明,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组团社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组团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甲方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同时,第2条也明确,“组团社根据旅游者的要求可安排自由活动、自由购物时间,但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带旅游者进入指定的购物场所”。
此外,旅行社与游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购物项目或另行安排付费项目,也涉嫌违规。根据22条新规,旅游合同不得附加购物条款和另行约定购物事项。旅游合同约定的及行程中安排的项目,项目费用必须计入合同总价;行程中出现合同总价外的项目(需要游客另行付费的),均属于另行安排自费项目行为。
包价旅游合同中或之外,不得赠送包含有购物或隐含有购物行为的产品(如赠送隐含有购物的景区景点、休闲游览参观点、花市、参观表演、参观商品生产流水线等),不得通过赠送产品变相安排或诱导游客消费,从中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编辑:梁霄
关键词:云南 旅游 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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