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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践与探索
在新的形势下,地方政协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精神,把加强和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作为履职重点,充分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地方发展大局协商议政,积极为党委和政府建真言、谋善举、献良策。要在健全完善原有协商形式的基础上,努力探索新的协商形式,建立新的协商机制,不断丰富协商民主的内涵、增强协商民主的实效,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建立健全协商民主机制,重视协商成果转化运用。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地方政协应加大这方面的建设力度,把开展协商民主与推进建立科学决策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党委在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以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之间,建立一套内外结合、互相支撑、衔接配套、协调一致、系统规范的协商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使协商民主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有章可循、有规可守、有序进行。推动党委出台关于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意见,规范协商议题的提出、协商主体的确定、协商活动的安排、协商活动的组织、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意见的处理与反馈、协商意见的督办与落实等各个工作环节,实现协商民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动党委把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党委重大决策的议事必经程序,坚持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表决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和协商在决策实施过程之中的原则。推动党委、政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机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研究、沟通、协调政协协商民主活动的组织实施、跟进落实和成果督办反馈等工作,重要协商成果列入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形成采用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推动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将党政领导的批办意见以及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情况纳入督查范围,要求各承办单位及时办理,并向政协反馈办理进度,促进各级党政部门重视政协协商成果的转化与运用。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协商 政协 工作 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