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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团”回潮 购物点摇身变“景点”
原因3 挡不了低价诱惑
明知要进店,有消费者还是选择“低价团”
通过苏州市旅游局的牵线,扬子晚报记者电话联系了一位刚从云南旅游回来的冯小姐。据冯小姐介绍,她当时是参加的云南6日游的一个购物团,团费两千不到,但冯小姐表示,虽然一路上,导游并没有强制她买什么,但那个导游实在是太能说了。
“乘车8个小时就能说8个小时,到了购物点就更是集体轰炸,好几个人围着洗脑,当时我们一行4个人,就这样糊里糊涂被忽悠了六七万。”记者随即问了沿途有没有遗漏景点增加购物点的现象,冯小姐说:“景点倒是一个不少,但是安排给购物的时间非常多。”
之后,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想去旅游的人,很多人都表示,网上的低价教训已经很多了,花言巧语切不可信。但也有一位刚失业想出去散心的年轻姑娘跟记者说:“我知道购物团的性质,但是还是想去试试,因为我年纪较小,团里肯定有很多中年人会承担掉购物份额的大头的。而且旅行社负责人也表示,一有问题旅行社愿意退还所有钱的。”
律师观点
签了自愿购物协议 并不表示一定要消费
对于目前市场上出现的这些低价游,江苏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倪志涵表示,不管怎么样,旅行社现在肯定是不能强制游客消费的。“强制消费不仅违反国家去年新出台的《旅游法》,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倪志涵表示,现在旅行社给出的协议十有八九都是一样的,这是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简单来讲就是,如果格式合同对非制定的合同一方的条件不利,那么这个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疑问。
“即使游客与旅行组织协商一致,自愿参观游览协议指定购物或商业场所!但无论如何,这样的条款不能被理解为,游客一定要在这些场所进行消费。强迫消费,或者为了获取回扣而诱骗消费,毫无疑问肯定违法。”
对于现在全国不少城市都进行购物点改造,在购物点增加一些参观内容,升为景点。对此,倪志涵表示,“这个倒是无可厚非的。”国家旅游管理部门对旅游景点资质有强制性规定,增加一些参观内容,就是为了开拓利用旅游资源。其实,旅游的含义不仅仅是游览一些传统上的地理景点也更应包含旅游地的传统文化、风土人情等等,比如苏州的评弹也是苏州城市的一部分。所以,购物点改造符合国家规定。
对于很多低价旅行社对旅客的年龄和地域都有限制,倪志涵表示,“年龄不仅代表经济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行为能力。旅行社可能考虑年龄过大或者过小,旅行社承担的及游客自身在旅游过程中出现的意外风险也会较大不利于旅游活动。” 实习生 於苏云 扬子晚报记者 薛马义
编辑:于玮琳
关键词:购物 旅行社 景点 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