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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吉林雍奎魁涉嫌杀人案:两判死缓 一判死刑 羁押7年无罪释放
12月4日,雍奎魁走出羁押他7年多的看守所。新华社记者 周立权 摄
凶器未确定,杀人供述被排除,证据“链条”不完善
二审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吉林省高法对四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评判:
焦点一:铁路292号楼发现的橙子,与本案是否有关联。
警方在现场附近铁路292号楼走访时,发现缓台上有一袋橙子,结合案发现场有散落橙子这一情况,提取塑料袋上指纹,经鉴定,与雍奎魁左手食指指纹一致。
省高法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对塑料袋内的橙子和塑料袋与案发现场的橙子和塑料袋进行比对鉴定,无法确定292号楼提取的橙子和塑料袋是从现场拿走的,也未能查实该袋橙子是何时、何种情况下所遗留。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该袋橙子是雍奎魁从案发现场拿走的,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焦点二:作案凶器是否为斧子。
尸检鉴定只是认定本案作案凶器系钝器,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凶器。案发现场也没有提取到作案工具,一审判决依据雍奎魁供述认定为斧子,但是该斧子在案发后未提取到。确定杀人凶器是斧子及雍奎魁持斧子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缺乏证据支持。
焦点三:雍奎魁是否找同监羁押人员顶罪。
省高法认为,顶罪问题,虽有雍奎魁所画的4个草图佐证,但关于顶罪的具体报酬、支付方法、支付对象等方面各方证言前后矛盾,而且称有5万元钱汇到王某女友卡里,经查不实。另外,雍奎魁找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王某顶替死刑重罪不合常理。而4张草图,在雍奎魁对现场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没有体现出新的可以证明其作案的有力证据,故其是否找人顶罪对案件本身无法起到证明作用。
焦点四:雍奎魁的供述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雍奎魁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从审讯录像中可见脸上有伤痕,故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可能,据此一审已将雍奎魁在公安机关的口供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吉林省检察院检察人员认为,雍奎魁在公安机关有罪供述被排除前提下,其在公诉机关的有罪供述的证明力明显下降,应以客观证据为主。省高法认为,省检察机关的意见有理,应予采纳。
编辑:巩盼东
关键词:雍奎魁涉嫌杀人案 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