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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要把好钢用在刀刃上
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救助制度的长远效应,还需从系统论的角度完善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费减免、社会救助等衔接机制,纳入日渐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一些因案件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将可获得国家司法救助。近日,中央政法委等6部门正式向社会公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8类可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人群。
官司打赢了,胜诉人却拿不到一分钱;犯罪人被绳之以法,受害人的生计却无着落……实践中的类似“赢了官司,输了生活”的现象并不鲜见,让一些人甚至怀疑司法救济的效果。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背景下,建立全国性的司法救助制度,无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既能解陷入困顿的当事人燃眉之急,又能传递司法和法治的温暖,避免司法裁判“口惠而实不至”导致公信力下降。
司法虽然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渠道,但很多时候其运送的只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正义,与当事人所期待的实际利益不完全相符。基于此,刑事司法领域很早就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以尽可能弥补司法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差距。这些年,我国各地政法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拓展司法救济渠道,在法的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力求平衡;但同时也存在政出多门、程序不够规范、资金缺乏保障等问题,亟待在国家层面形成统一完备的司法救助制度。据此,中央政法委等6部门于去年1月联合印发《意见》,在全国司法政法机关逐步推进。数据显示,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2014年共救助80042人,社会效果已经初显。
但是也要看到,司法救助制度的社会功能也是有局限的,它不可能为贫困的当事人确立起永久性的生活保障,财政划拨的救助资金也不可能覆盖所有需要救济的对象。基于此,统一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有限的资金如何发挥其最大功效,将“好钢”用在“刀刃”上。这既需要规范实施程序,避免救助审批中可能的腐败或不公;又应当严格审查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救助;另外还要做好制度衔接,让司法救助的“杯水车薪”能够变成“雪中送炭”。
也就是说,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只能是一种补充性的保障制度,其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都具有有限性,在效果上也往往是对司法“无可奈何”的一种补贴。而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救助制度的长远效应,还需从系统论的角度完善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费减免、社会救助等衔接机制,纳入日渐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这样才能在最大限度传递司法温暖的同时,促进当事人真正走出困顿、重新开始幸福生活。
□兵临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 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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