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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中国司法救助8万多名当事人 救助不是“封口费”
司法救助与社会保障如何协调
●救助不是赔偿,更不是 “封口费”
司法救助并非是政法机关一家的工作,而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作。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司法救助体系与社会救助体系之间缺乏沟通配合和相关制度的衔接协调,导致司法救助程序失范、救助异化等问题存在。
“对这些问题,意见明确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四项基本原则,即辅助性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原则以及属地原则。”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表示,“比如辅助性原则,就是指刑事案件被害人只有在无法获得犯罪人及时赔偿,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社会保险、单位救济等情况下,才能予以国家救助。国家救助应是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最后手段。”
这似乎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存在差距。有人将国家司法救助视为办案机关的赔偿,“给了我这笔钱说明案子判错了”;还有人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分开对待,“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性质不同,必须都给我”;更有甚者将国家司法救助视为阻止上访的“封口费”。
因此,意见中不仅明确了司法救助的原则、性质,还对救助方式作出重大调整,规定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江西省国家司法救助申报主体除公检法司等办案单位外,还将乡镇、街道等基层党政组织也纳入进来,目的就是消除群众的认识误区。”江西省委政法委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王建华说,引导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司法救助,可以让他们明白,这不是办案单位赔的钱,而是国家救助的钱。
除此之外,天津、上海等地吸收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统筹做好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信访救助工作;河北、云南开发了司法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从申报到审批、发放,全程留痕,有效防止暗箱操作、重复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回应了多方诉求,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应有之义,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宋英辉表示,两年来,司法救助的范围不断扩大、救助形式不断丰富、资金保障不断强化、各方协调不断促进、主动性不断增强,正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生命力的体现。(本报记者 彭 波)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司法救助 政府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