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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为何审议慈善法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大会日程,慈善法草案将于九日下午提请大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说实话,在去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时,许多人还是略有不解的。毕竟,此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多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立法法、选举法等曾被列为法律体系中居于支架性地位的法律。但是,正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去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所提出的,“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定慈善法,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倡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活动,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慈善法具有宪法和立法法所规定的“基本法律”属性,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是完全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要求的。
编辑:秦云
关键词:慈善法草案 审议 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