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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为何审议慈善法

2016年03月09日 09:02 | 作者:朱恒顺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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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慈善法提请本次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还有一个特殊的意义。这是继去年审议立法法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次行使立法权,开始呈现每次代表大会都审议法律案的迹象。依据宪法,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但是,在我国现行有效的近250部法律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比例是非常低的,近年来,代表大会往往是几年才审议通过一部法律,很少出现连续几年都审议法律案的情况。继去年后今年再次审议法律案,可以说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立法权的重视和强调,也是一种宣示。

在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后,全国人大的做法无疑会产生示范效应,可以引导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行使地方立法权,避免将本应由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交由常委会来行使。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立法权,也更容易凝聚共识,让大家都去敬畏法律。

当然,就当前的情况看,许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很少行使甚至长期虚置,也是有一定原因的。比如,受会期的限制,审议法律案的时间一般都只安排半天或者一天的时间,往往难以进行充分有效的审议。再比如,代表人数明显多于常委会委员数量,难以保证让每个代表在会前都进行充分的调研,加之立法涉及的事项往往有一定的专业性,有的代表可能在大会召开前还对相关问题缺乏了解,这可能难以保证审议质量。

因此,今后如果要让代表大会行使好立法权而不被虚置,相关的体制、机制和程序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至少,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要让每一位代表都能对拟提请大会审议的法律案有足够的了解,而且在会议召开期间,要让代表们对法律案能够进行充分的讨论,对于有的法律案,如果代表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还要在会期、表决机制等方面有充分的应对预案。

(作者系人大工作者)

编辑: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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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慈善法草案 审议 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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