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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李占通提出:
我国财税机关自由裁量权应进一步规范执法和执行监督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9日电 (记者张原)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履职,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我国财税机关自由裁量权应进一步规范执法和执行监督。”
为打造“阳光执法”,将“放在抽屉中”的自由裁量权,拿到桌面上来,我国对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进而使得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成为了重要组成部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不仅较好地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也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对号入座,自觉接受处罚,从根本上消除因条件模糊、人为因素,造成行政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和不公开、不公正性。
李占通委员说,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一些征纳事项享有的具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自由裁量权如果应用得当,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和作用;但如果不加约束、泛滥成灾,就会成为谋取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工具,进而产生大量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1200多部,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及部门规章约21000件左右。在这个庞大的体系中,涉及行政处罚条款的占95%以上,授予行政机关处罚裁量条款的有90%以上。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不可或缺的条件,不过,对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也造成了行政执法的消极一面。事实上,与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相比,现实中,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更多,监督难度更大。”
在做了深入研究后,李占通委员提出,我国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控制体系主要针对税收行政程序中的制度创设,主要包含立法程序的制度保证;执法程序的制度控制;行政行为的事后救济三大方面。而我国税收法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创设,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集中于执法程序中的自由裁量,而非事实要件阶段的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两会 全国政协委员李占通 财税机关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