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2016全国两会专题报道>本网特稿 本网特稿

全国政协委员李占通提出:

我国财税机关自由裁量权应进一步规范执法和执行监督

2016年03月09日 15:11 | 作者:张原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问题根源何在?李占通认为,在我国税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治税要求的情况下,提出事实要件裁量,可能破坏税收法治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在税收行政救济手段和渠道存在阻滞的情况下,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可能会受到更多的侵害,很难保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对税收法律中的“不确定概念”和税收行政执法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可以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来解决,而不能由税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按照行政执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事实要件的自由裁量会增加税收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加大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不仅严重影响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和税款征收,而且也影响税务机关的形象和行政权威。如何使财税部门拥有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是当下亟待解决的关键。此外,规范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的自我限权、自我约束。我国尽管做了很多探讨也下了很大决心,但执行监督制约方面的法律尚属空白。对此,李占通委员建议,要细化征收标准,削减征税弹性,尽可能缩小标准中存在的弹性范围,缩减标准之间的绝对差距,将征收的弹性压缩至最低。没有了弹性,自由裁量也就难以为继。同时,公开税务信息,让自由裁量权在阳光下运行。坚持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政策和数据信息,一律对外公布,并建立定期检查和申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的效力。规范自由裁量权,应避免运动式规范。完善问责机制,建立自由裁量责任追究制度。设立国家和省级的量罚指导委员会,通过制定明确的量罚指南,规范有关处罚的量罚执法,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形成相对统一的量罚统计数据网络体系等,统一负责指导量罚活动。对随意更改征收标准、执法失偏失软的行为,以及导致税款流失的人情税、关系税等行为,一律严肃处理,严厉追究责任。

编辑:薛鑫

01 02

关键词:全国两会 全国政协委员李占通 财税机关自由裁量权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