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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放开公募限制,释放自由活力
这一技术性的细节变化,有着强烈的立法技术启示。大陆法体系拘泥于文本而缺乏弹性,往往立法赶不上社会变化的速度。此前已实施多年的关于公募权的限定,因出台后就无法适应大量体制外慈善组织培育的情况,就严重滞后于社会实践。目前还在生效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就仍是将公募权按照行政权力的模式,切割成全国性基金会和地方性基金会,公募基金会以外的基金会和慈善组织都不能合法公募。
对本身就对应相应行政级别的慈善机构而言,这样的立法能很好地匹配。可在更多非官方色彩的慈善机构涌现后,加之互联网技术对物理意义上地域概念的冲击,这样的规定已很难与实践结合,变成名存实亡的法律条款。社会活动中如何区分公开募捐与非公开募捐找不到清晰的界定,地区性募捐权力在网络上也没有了边界。
这些在实践中被不断突破的法律条款,不仅起不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目标,反而成了民间慈善机构难以发展壮大的阻碍。很多民间机构即便谨慎地自我设限,也无从避免因法律掣肘而衍生的某些泡沫式话题之困。现实中,一些个人在网络上编造不实信息动辄能获得大量募捐,还有一批公益组织苦于资金匮乏,却因法律限制无法进入主流的网络公募渠道筹款。
而如今,慈善法草案删除禁止性规定条款,就意在呼应动态化的社会诉求,避免了法律颁布即被不断违反的尴尬,能更好地平衡政府监管之需和民间慈善对自由活动空间的呼声。尤其在公募权上,法律用类似备案制的模式,替代了行政审批准入和特许制,无疑更利于释放民间社会的活力。
慈善活动更多属于民间的私域,在这里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该更多地去规范那些会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对于高速变化社会中的慈善而言,当下最好的经验明天也可能落伍,法律硬性规定可为的范围可能很快就不可为。通过立法,给予民间更多的自由,是《慈善法》公募权利条款变更带来的立法技术启示录,而在简政放权已嵌入此次两会很多议题“内核”的语境中,这种因时调整、及时放权的姿态,也理应成为很多制度改革、政策优化的“落点”。
编辑:秦云
关键词:慈善法草案 公募权 慈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