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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唐山市检察院2012年2月也曾提出再审建议,但唐山中院回函称不予立案再审。
河北省检察院认为,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接种单位违反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等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毛泓主张的也是医生违规接种导致其颅内感染,认为卫生院存在医疗侵权行为。因此,一、二审法院仅以接受疫苗接种产生纠纷为由即认定该纠纷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纠纷,缺乏证据证明。
该院还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记者注意到,事实上,即使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纠纷,目前北京、山东等多个省市也已明确规定,不同意接受补偿的,申请人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3月,河北省高院指令唐山中院再审此案。同年12月,唐山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指令丰润区法院审理。
鉴定起争议,再审判决再被撤销
时隔一年多,2015年4月,丰润区法院再次驳回毛泓的起诉。
该院认为,毛泓接种合格疫苗与患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是案件关键所在。唐山市医学会2014年在原被告双方共同参与下作出的鉴定书载明,接种A群流脑疫苗,不会导致结核性脑膜炎、粟粒性肺结核、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注射疫苗与前述疾病属于偶合;患儿最后脑积水、肢体瘫痪、智力发育障碍等应为结核性脑膜炎未正规、科学治疗形成的后遗症,与接种疫苗无关。
判决显示,毛泓的家属不认可这份报告,但在限定期限内亦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该鉴定被认定为有效。
毛泓的家属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们不信任唐山市医学会的报告,认可北京华夏司法鉴定中心的审查意见书,故称没有必要再申请做其他鉴定。
这份意见书由毛家单方委托一家律所由北京华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意见书称,毛泓注射接种时已经身患感染性疾病并伴有发烧,在此情况下应当对原发性疾病诊断明确并治疗,暂缓注射该疫苗针。目前患儿的残疾后遗症是由于预防注射流脑疫苗针时对禁忌症把关不严,加重原有疾病所造成的,属于多因一果性质。
对此,丰润区法院认为,报告由原告单方委托作出,且不能充分证实接种疫苗与患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唐山市医学会前述鉴定,该院判决,本例属于偶合病历,接种单位没有责任,故对毛泓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鉴定争议引起唐山中院的注意。2015年8月,该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按照裁定书的说法,一审法院委托的接种疫苗异常反应鉴定,而毛泓主张的是整个医疗过程与造成残疾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这完全是两回事,“一审法院应依上诉人的申请事项进行鉴定,以查清卫生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编辑:王沥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