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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将被列入“黑名单”

2016年08月11日 09:06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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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1

国家机关不得擅自记录身份证信息

【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解读】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在实际生活中,记录身份证信息,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等行为屡有发生。对于《公告》规定中提到的“擅自”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认为,可以从主观动机和客观手段两方面进行判断,“主观方面动机和目的不正当,比如记录身份证信息或复印身份证不是为了核实身份,而是为了泄私愤或者其他用途;客观方面,对于很轻微的违法行为,没有必要扣留身份证或对信息强行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扣留身份证或者登记信息,就是违反了执法中应遵循的比例原则。”

一旦实际中遇到这种问题,抵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抵制不是暴力对抗,可以寻求其他执法人员的帮助或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等。”

编辑:杨岚

关键词: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 冒用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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