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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将被列入“黑名单”

2016年08月11日 09:06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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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3

冒用他人身份证将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解读】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居民身份证法》中对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已有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和条文对冒用他人身份证多重“加持”,在王旭看来“符合大的社会趋势,也是治理手段的多元化。”

王旭告诉新京报记者:“《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是行政处罚,主要集中在财产罚、警告或拘留等层面,但是建立黑名单制度是一种声誉罚,这相当于个人诚信平台,并且可以信息共享链接到其他平台,冒用者将会因为进入了黑名单而受到惩罚。在一个越来越强调诚信的社会里,黑名单是必要的。”


编辑:杨岚

关键词: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 冒用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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