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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职务:物流公司营业部经理
姓名:王某
年龄:24岁
罪名:职务侵占罪
刑期:1年
物流公司营业部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在管理该营业部财务、日常工作时,将公司7.3万余元营业款装进了自己的腰包。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4岁的大理人王某,2013年1月被云南一家物流有限公司聘任为某部营业部经理,负责该营业部的业务对接、财务工作和日常管理。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应当上交物流公司的营业款共计73542元。2015年9月,王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王某被提起公诉,官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官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家属已代王某退还侵占款项5万元,取得公司谅解,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官渡区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收取客户1.3万元货款 花了
C
职务:商贸公司业务员
姓名:杨某
年龄:28岁
罪名:职务侵占罪
刑期:7个月缓刑1年
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取客户1.3万余元货款后,不但未交公司,反而用于个人挥霍,还办理了离职手续。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8岁的杨某是大理人,曾是昆明一家商贸公司的业务员。工作一段时间后,杨某发现业务员的工作主要负责对接客户,同时还有权代收客户的货款。
2014年2月至8月,杨某利用职务便利,两次收取客户共13967元货款后,未上交公司将钱挥霍。收款后,心虚的杨某立即办理了离职手续,在离职过程中他隐瞒了所收货款的事情。2014年8月13日,杨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杨某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官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杨某表示认罪。事后,杨某向公司赔偿货款9400元,取得单位谅解。
官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公司财物13967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杨某在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赔赃款并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释法
职务侵占罪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编辑:王沥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