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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老板死后4年获无罪 莫名多出来100万债务
申诉无果,死前立遗嘱
2006年12月25日、2007年1月8日,湘潭县法院分别判决锦坤公司返还湘潭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0.6万余元;返还湘潭市商业银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4万余元。
2007年6月7日,湘潭市商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但湘潭县信用合作联社在期限内没有申请执行。2007年6月15日,祁锦坤在广西凭祥市被抓获归案,并于7月24日被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捕。
民企老板死后4年获无罪
据湘潭县法院2016年的无罪判决书,2007年9月30日,保证人徐新明代锦坤公司归还了欠湘潭市商业银行的贷款本金100万元。
但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祁锦坤,仍未能逃脱刑罚。在归还贷款本金半年后,2008年4月17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祁锦坤犯贷款诈骗罪,判刑10年,罚款10万元。6月5日,湘潭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祁锦坤不甘心,2008年7月1日起进入岳阳监狱服刑后,向湘潭中院、湖南高院提出申诉,其理由与法庭上的辩护理由始终一致:公司贷款系单位行为,他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主体;他无非法占有故意;抵押财产真实,没有重复抵押;公司有担保人,具备偿还能力。
“民事和刑事判决是基于同一事实,民事追究锦坤公司的责任,事后贷款已经偿还,大半年后,又来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刑事责任,有这样的法律?”祁金湘对澎湃新闻说。
但是,市、省两级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0日、2012年12月5日驳回祁锦坤他的申诉。祁锦坤在收到高院驳回通知的第10日,患肺癌死亡,时年48岁。
死前一天,坚称无罪的祁锦坤还立下遗嘱,嘱咐家人负责债务清偿,并分配将来的国家赔偿金等。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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