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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吴先宁:协商实效性研究

2016年11月10日 14:46 | 作者:吴先宁 | 来源: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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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就其内容来说,可以分为立法协商、行政协商、公共政策协商等多个领域;就其方式来说,可以分为直接协商、代表间接协商等多种方式。但是,不管是何种内容、何种方式的协商,如上所述,它都可以抽象为一个包含许多环节的一般协商过程。为使表达简要,便于从理论上说明问题,可以把这个一般的过程归纳或概括为三个基本环节,即议题的确定、对话的展开和共识的形成。当然,最后环节是进人决策,但严格来说,一旦形成共识进人决策之际,一次特定的协商就已经完成。如果再就决策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协商,那是第二轮协商的开始。

议题的确定,是协商过程的第一个基本环节。有效的协商需要有明确的议题。一个协商活动的发起,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协商什么。只有明确了协商的议题,协商活动才得以顺利地组织起来,如在多大范围、邀请谁来协商等,也就得以明确。当然,协商议题确定之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协商的展开和深人,协商各方对原确定的议题会产生新的认识,或者理解更深人,或者内容更具体,或者范围更扩大,这时就会出现原定协商议题需要重新加以明确和调整的情况,这也是协商过程中十分正常的现象。议题的提出和确定,不但为此后协商过程的展开打开了大门、开启了通道,其议题提出和确定的本身,就是包括提案人、决策或行政部门各方的协商参与者共同协商的结果,表明某一议题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对话的展开,是协商过程的第二个基本环节。协商就是对话。在协商各方互相尊重、地位平等的前提下,围绕协商议题所进行的无拘无束的、充分的对话,是形成共识的基本前提。因此,在程序的设置上,就要考虑如何设置才能让协商的参与者“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更重要的是,还要充分说明自己的意见所根据的理由。为此,协商参与者特别是体制的协商者,一定要遵照俞正声同志在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所强调的:“要遵守章程、认真履责,坚持真理、勇于直言,拒绝冷漠和懈怠;要善于学习、勤于思考,深人实际、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公正,拒绝浮躁和脱离国情的极端主张。”只有这样,才能使对话始终保持理性、有序,保证对话的过程顺利进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个议题进人了对话环节,为协商参与者各方所讨论乃至争辩,即使在对话中对于议题的讨论和争辩并没有取得共识,这个议题也获得了不同寻常的含义,表明它已经不是某个个人的自说自话,而是获得了某种公共性,成为一个公共性的议题。一个公共性议题的产生本身就是协商的一种效果,并为继续协商直至达成共识预留和开辟了空间。

共识的形成,是协商过程的第三个基本环节。作为协商特质的对话,不是泛泛而谈,不是演讲比赛,更不是闲聊和“唠磕”,协商的目的是就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实际问题形成决策上的共识。为此,围绕这一环节的程序设置,即如何有利于共识的具体化、共识如何表达,以及共识之进人决策,就显得格外重要。一般来说,协商所达成的共识,应有正式的文本加以明确,而且应该按照议题的性质,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公布。这既是一轮协商完美收官的标志,也为协商参与者和社会公众监督共识进人决策的情况提供了依据。需要强调的是,“共识”概念的内涵极为丰富多层,需要加以深人的理解和辨析。在最简明的层次上,“共识”是指对如何行动达成一致的意见,但这样的理解还较为浅层。正如澳大利亚政治学者德雷泽克所言:“达成共识是指不仅对行为过程达成统一的意见,而且对行为的原因也达成统一的意见。”进而分析,协商参与者各方就某一议题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毫无疑问是“共识”,如果各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或在某些方面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而另一些方面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但他们同时都确认这一状况,这也是一种“共识”。由此可见,即使对某一议题的各个方面都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但只要各方都确认有进一步继续协商的必要,这也是值得追求的一种“共识”,因为这为开启下一轮协商奠定了某种基础。因此,在协商活动中,绝对不能轻率地认定“无共识”或“协商失败”,并以此作为协商的结果。从人类社会的整个发展过程来看,人们的合作和竞争就是永不休止的协商的过程,通过永不休止的协商不断调节人们的合作与竞争,是人类社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根本。轻率地断定“无共识”或“协商失败”,其实是从根本上撤销和摧毁了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理性合作和竞争的基础,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的破坏和发展过程的中断,是非常严重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这样的教训极其深刻。

编辑:韩静

关键词:协商实效性 协商民主 民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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