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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保护环境:明清皇帝禁献奇珍异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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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田律》
是最早的“环保法”
以法律形式出现的保护环境法令,最早和最典型的是战国时期秦国的《田律》。在《田律》中提到:“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麝鹭,毋……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也就是说,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河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采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幼虫、鸟卵和幼鸟,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而且《田律》中还明确了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理办法。
以诏令形式出现的保护规定,历朝多有,如西汉宣帝元康三年(公园前63年)夏六月下诏说:“夏六月,诏曰:‘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鸟以万数飞过属县,翱翔而舞,欲集未下。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这可以算作一道专门保护鸟类的诏令。通过这条法令可以看出,当时对于大批迁徙的五色鸟,不准坏鸟巢、掏鸟蛋,甚至飞石打鸟,规定得十分明确,便于执行。
上世纪九十年代,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清理发掘敦煌悬泉置遗址时,发现了一份“月令诏条”。这份“月令诏条”,原名为“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用墨书写在悬泉置的一面墙上。
从原文可知,《四时月令诏条》,是西汉元始五年(公元5年)由王莽奏呈、以太皇太后名义颁布的诏条。月令五十条,分属十二个月,写明每月该干的事和不该干的事,所涉事项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要求下级官吏尽力奉行。各条一般分上下两栏,上写诏条正文,下写解释文字。如第二条,上写“禁止伐木”,下写“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
到了宋朝,据《宋大诏令集》记载,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年)二月下禁采捕诏,规定春天二月,一切捕鸟兽鱼虫的工具皆不得携出城外,不得伤害兽胎鸟卵,不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以此永为定式。当赵匡胤下这道保护命令时,正是宋朝准备统一中国之时,在这种情况下还能注意到生物资源的保护,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二月,下诏禁捕山鹧,申明“自今诸色人,不得采山鹧,所在长吏,常加禁察”。这很可能是因为滥捕而使山鹧数目锐减以致有灭绝危险才发布此令。
古代的保护规定不管以何种形式出现,一般都比较具体,确实起到过保护环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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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韦后奢靡
珍禽几乎灭绝
除了帝王颁布的诏书、法令等文件,还有很多古代学者在著作中,也提到了环境保护的观点。
早在春秋时期,齐相管仲就十分注意保护山林川泽,他认为“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菜,不可以为天下王”,他把环境保护提升到了政权稳定的高度。《管子·八观》又说:“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国虽充盈,金玉虽多,宫室必有度;江海虽广,池泽虽博,鱼鳖虽多,网罟必有正,船网不可一财而成也。”总之,管仲保护环境的观念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细则。
战国时的荀子也有一段著名的保护言论:“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
事实上,他们所说的并不是危言耸听,在历史上,确实发生过因为“宫室无度”而造成的环境危机。
公元7世纪以后,我国曾出现过几次较大的破坏环境的事件。其中一次是唐朝刮起一股滥捕乱猎珍禽的歪风,起因是韦后和安乐公主用多种禽毛羽皮做裙子和衣服,使得百官效法,争相制作奇装异服,一时间江岭珍禽几乎被捕绝。
公元713年,李隆基即位,是为唐玄宗,玄宗努力革除病端,刷新政治。并根据宰相姚崇和宋璟的建议,命令将宫中所有的奇装异服一律送至殿庭,当众付之一炬,并不许朝官史民再穿锦绣珠翠之服,我国历史上最严重的破坏野生资源的事件才告解决。
另一次发正在北宋仁宗景佑年间(1034年—1425年),当时在达官贵人之间盛行一种以鹿胎为冠的奢侈风气,使得全国的鹿遭到一场空前绝后的浩劫。宋仁宗对此同样不含糊,他下禁令,不许再戴鹿胎帽子,并严惩制造鹿胎帽子的人,而且鼓励全国告密,告密后若属实就重赏告密者。当时因此而流放数百人,才算最终制止了这股歪风。
明朝永乐年间(1403年—1425年),土豪劣绅勾结奸商以贩卖旧木和供应造办为名,盗伐五台山山林。伐木者“千百成群,弊山罗野,斧斤如雨,喊声震天,”砍尽五台山上的林木,又将魔爪伸向深山,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树林被砍光,九成以上转手倒卖,从中牟取暴利。
后来,经过数年的打击盗林的专门治理活动,才使得五台山保留了郁郁葱葱的山林。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古人 保护环境 明清皇帝 奇珍异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