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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并被追缴116万余元赃款
据了解,庭审时,站在刑事被告席上的黄志辉,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其认为基本属实,也认罪。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松散混乱,对本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记者注意到,黄志辉的律师在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最大限度从宽量刑中,除了提到黄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等,还提及该内容。
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志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实际挪用公款的数额为1221264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还了760元,侦查机关追缴到58052.8元,尚有1162451.2元被告人不能退还,属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
另外,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前主动向所在单位领导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志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志辉挪用的涉案赃款1162451.2元。
梳理江西部分挪用公款案
采访中,记者发现,对于挪用公款炒股等理财案件,并不只有湖口县这一起,学校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炒股此前也有发生。记者采访梳理发现,江西各地法院审理数十起类似案件中,大部分以百万元居多,但有部分案件以千万元计算甚至有挪用公款过亿元的案件。
两起挪用巨额公款案
2007年,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1亿余元用于炒股案。在江西某厂担任出纳员的陈某掌管着该企业的大量资金,2006年,陈某偷偷动用单位资金购买基金及炒股。此后一年时间内,陈某先后30多次从单位账户累计挪用公款1.0123亿余元,转入其个人和其母亲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共申购股票44种,从中获利36.5万余元。据办案人员介绍,陈某所挪用公款已全部归还,其非法牟利也已全部上交。最终,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
2015年,南昌市经开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衷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衷某此前担任某公司总会计师(副县级),挪用公款7300万元。这起案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南昌市最大的挪用公款案。
编辑:梁霄